(1)《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
(2)《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
2.根据第十一条舟山研究所的工业和技术创新管理规则,主机企业研究所承担的责任提供人才、研发资金、实验设备和和运营的研究所和自筹研发的总量不得少于各级财政补贴。
3.根据《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市科技部门收集后由县(区)科技(经济科学)局申请材料所在的地方,和功能区的管理会应当带头收集的意见、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在同一水平。
市科技局联合市发展和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对申请建设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
4.根据《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根据相关政策和初步评估结果,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舟山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名单,并在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