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第十一条规定,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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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移出严重无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旧受到3年内(时间自列入之日起计算)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限制。
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