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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上区别吊销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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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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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上差别


注销公司:它是合理合法的程序流程,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闭店就需要销户。因而沒有一切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吊销营业执照:

1、依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出任因违反规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的企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并承担本人义务的,自该企业、企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可出任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管理者”。

2、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出任因违反规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对该企业违纪行为承担本人义务,自该企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可出任别的企业的法人代表。

3、被注销企业的投资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应依规执行机构结算的责任,拒不结算的,要担负从而而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4、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理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合同章等缴回原备案行政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背备案管理方法政策法规的个人行为,能够 报请本地公安部门帮助收交。运用应收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从业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罪。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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